尚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尚义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尚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县政府反馈。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尚义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等。从其来源上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其实物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1)房屋建筑物;(2)一般设备。如办公用的交通工具、家具、被服等;(3)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指行政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其它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核心,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县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所有权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承担经济责任,按要求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财政部门内部按照经费核拨关系归口管理。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产购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应编制资产购建预算方案,并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购建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的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整体职能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单位实物资产存量、资产编配要求、物资储备限额和实际可能提供的财力保障等情况,在通盘考虑、全面论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购建预算;
(二)资产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对重点项目搞好立项论证,给予重点保障;对一般项目,要严格审查,切实提高实物资产的效能;
(三)编制资产购建预算的要素必须齐全,各种渠道来源的经费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价值等都应当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增实物资产的购建计划;
(四)编制预算应当对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详细列出开支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按年度购建预算和零星购建预算进行编制和报批。
年度购建预算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科室审批。
零星购建预算按资产购建价值大小划分,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下同)。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编制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方案经批准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资产购建预算方案未经(包括未报)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采购。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停拨经费,造成损失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凡是财政性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和计委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款。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特别是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要实施全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账簿和卡片,真实记录实物资产存量情况。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物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实物资产明细账和登记薄,填写实物资产卡片。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定期清查核实制度,每年至少在年终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的性能和自身规律建立资产维护保养制度。对一般设备或资产,应当制定自然损耗标准、维护保养规定以及消耗限额,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还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调离,经离任审计后,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使用人员、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
审批权限。资产产权处置应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凡属对公务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时,每单台、件资产1万元、每批资产5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县财政局备案。
凡处置土地、房屋等重要设施或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 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办理。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作其他收入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常报损和报废国有资产,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内的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审批;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要求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凡属主管部门审批限额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在收到备案件1 0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再将批复文件正式下达单位执行。凡属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申报单位可凭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凡有偿转让资产,申报单位不得以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核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收入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单位资产不得抵押,事业单位资产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抵押的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进行机构撤消、合并、上划、下划、转制等产权变动处置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金核实,完善和规范资产移交手续。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门组成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闲置国有资产、资金、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部门批准。并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进行清算,并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经营性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经济效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或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pu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人民政府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