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尚义县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
通 知
尚政[2004]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尚义县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尚义县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全县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患大病而造成的医疗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范围为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群众及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白血病或需做肾移植手术等)需要支付高昂费用的一般农村群众。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院为县医院和各乡镇中心医院。
第四条 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后,在乡(镇)中心医院或县医院接受治疗的,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医疗费以1000元为界线,超出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等情况说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提交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救助标准,并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到位。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六条 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救助服务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提供医疗救助。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部门要保证救助对象的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承担县乡医疗救助的卫生部门对持有《特困户救助领取证》和《五保户证》的要免收挂号费和诊断费,检查费应减半收取,医疗费用应酌情减免。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县财政每年年初预算列支医疗救助专项资金5万元。
(二)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经费。
(三)每年从全县干部职工捐款中提取2万元,作为农村医疗救助补充基金。
(四)每年开展福利彩票有奖销售的公益金中提取部分作为农村医疗救助补充基金。
(五)全年所筹集到的资金预计15万元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医疗救助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具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的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乡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财政、民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台帐,由县民政局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及时实施救助。
(四)指定的县乡卫生医疗机构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纳治疗。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民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