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张家口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张家
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2023年9月15日—2024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区域。国有林场、国家储备林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林区内所有坟墓、荒坡、休耕种草工程区。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有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
(一)耕地烧茬子燎地边、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野外焚烧垃圾、耕地内烧地埂、烘烤加工、县城及乡村公路边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打火把、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在管制期内,确需在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区内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草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用火许可证》,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市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准许进入的车辆必须携带灭火设备。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苶、呆、傻等特殊人群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必须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乡镇、林场、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和林草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公安机关等职能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监察部门要根据《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十一、森林火警电话:12119,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332192。

冀公网安备 130725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