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部门: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尚义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尚义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县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个人奖1人,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呈报县政府确定。
县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六条 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评审公告;
(三)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八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其中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取得有关证照。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和安全等事故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四)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尚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奖励奖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5万元、个人奖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新技术引进与应用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工作经费1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明确和规范尚义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承办单位
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尚义县实施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任县评委会主任,尚义县实施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评委会成员,尚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尚义县实施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县评审办主任。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每届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县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各乡镇政府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3)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满2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b.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c.在各级依法进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中,出现安全、环保、节能及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
d.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e.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良记录,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3)《尚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组织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及证实材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乡镇政府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评审办。
申报日期截止后,县评审办不再接收新的企业申报。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县评审办组织实施。
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2.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企业发出书面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3.向县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情况。
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
5.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评审
1.县评审办从上级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评审组负责资料评审与现场评审。
2.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按材料评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推荐名单,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并提交县评审办。
3.县评审办综合评审组提供的材料,遵循好中择优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五)现场评审
1.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进行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县评审办。县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别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数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评审组书面评审意见。
(2)提出建议授奖企业名单。建议授奖企业的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3)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建议授奖企业名单提交县评审办。
(六)综合审查
1.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县评审办综合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依据现场评审得分结果,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议。
2.会议投票表决。县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授奖企业。县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县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县评审办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县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情况、资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县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授奖企业。
3.投票表决规则。每位县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2家。企业得票数达到县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1/2以上(含1/2)方可入选。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企业进行再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
(七)初选公示
1.县评审办通过尚义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拟授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县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县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八)审定批准
县评审办将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确定授奖企业名单。
(九)表彰奖励
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并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四、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我县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6月底前向县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和《获奖企业信息反馈表》。
(三)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6)项所列举的任一情形。
(四)获奖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经县评审办核实,县评委会审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在县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评审办可责令其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县评委会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1.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3.产品在国家、省、市级和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4.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5.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六)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满3年后,获奖企业可再次申报。
五、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

冀公网安备 130725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