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彻底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大财政投入。
2.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谁用地、谁负责。
3.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个人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
4.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参保补贴范围
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尚义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本《方案》发布前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本《方案》发布之月为基准月;本《方案》发布后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为基准月。
户内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对象:
1.被征地农民家庭所有成员符合参保条件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按职工身份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4.基准月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三、参保补贴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
采取报销方式的,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补贴仍有结余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 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参保补贴标准
对征地批次(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依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缴费补贴。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5%×本次征地亩数。
参保补贴应在户主或配偶间发放,优先选择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主或其配偶均不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经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后,补贴资金应在户内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间合理分配。
对2026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发放补贴时,以2026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2026年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按照征地基准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及以上人员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条件
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计发。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四)风险基金。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政府解决。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10%
七、相关政策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养老条件,被征地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县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收入户。按规定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县政府可持《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全县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各乡(镇)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其他事项
(一)户内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和未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予办理。
(二)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专班研究决定。
附件:1.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2.《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附件:1.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docx

冀公网安备 130725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