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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2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2019〕17号)、《张家口市河道采砂与整治管理工作方案》《〈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2019-2035年)》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尚义县委办公室、尚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凿井,严格执行坝上地区不得新增农业灌溉井的规定,不得新增任何以发展、改善水浇地为目的的取水井,包括在原有水浇地上的更新井。

二、凡是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私自凿井配电发展水浇地,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必须在4月20前自行关闭非法取水井,拆除电力设施,否则将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确需在我县境内凿井取水用于生活、生产、生态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河北省水利厅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凿井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视为非法凿井。

四、凿井施工单位(个人)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业主未提交凿井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单位(个人),根据《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加工、买卖和破坏。

六、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农灌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线路改造等。对于私自提供电力保障致使取水得以实施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为整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既不制止也不上报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九、县水务、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擅自凿井、非法配电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集体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举报电话:尚义县水务局0313-4333521

乡镇:南壕堑镇:0313:4333535

红土梁镇:0313:4512028

小蒜沟镇:0313:4532048

大青沟镇:0313:4555211

三工地镇:0313:4551006

大满井镇:0313:4522038

八道沟镇:0313:4526019

大苏计乡:0313:4559070

大营盘乡:0313:4553056

石井乡:0313:4557040

七甲乡:0313:4529024

套里庄乡:0313:4516011

甲石河乡:0313:4535092

下马圈乡:0313:4539078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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