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律依据及背景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效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该方案广泛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30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尚义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征地批次(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依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缴费补贴。
(二)参保资格认定
1.年龄认定基准月
方案发布前已征地:以方案发布当月为年龄核算基准;
方案发布后新增征地:以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为基准。
2.户内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对象:
(1)被征地农民家庭所有成员符合参保条件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按职工身份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4)基准月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三)参保渠道选择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等条件无论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
以户为单位,户内有符合条件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整户不予办理,不享受参保补贴。
(四)参保补贴发放方式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不同的参保补贴发放方式,具体如下: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
采取代缴或报销方式的,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补贴仍有结余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 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补贴计算标准(以户为单位核算)
1.补贴计算公式
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5%×本次征地亩数。
2.地价核算口径
2026 年前批复征地项目:统一按 2026 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补贴;
2026 年及以后新批征地:按征地公告当月现行区片地价核算。
3.户内补贴分配顺序
优先发放给户主或配偶;户主、配偶无参保资格: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分配给户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六)养老待遇计发规则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计发标准:全部征地补贴总额 ÷139 个月(统一计发月数);
未到领取年龄:个人继续按城乡居民养老标准自主缴费;参保人去世,补贴账户余额可继承。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职工养老法定领取年龄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待遇标准核算发放。
3.制度衔接
原城乡居民养老转灵活就业职工养老的,按河北省冀人社发〔2014〕22 号、冀人社字〔2014〕157 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各乡镇有序开展,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稳步推进工作。
方案由尚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专班研究决定。

冀公网安备 13072502000004号